“现货交易”交易管理条款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促进钢材等金属材料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条款 (以下简称本条款)。
  第二条 本中心依托“广州钢铁交易中心”网站(www.steelgz.com),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材等金属材料的交易,提供物流配送、仓储租赁、金融货押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款适用于通过本中心网站“现货交易”系统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条款。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本条款中的交易是指交易会员与本中心达成交易合同,进行钢材等金属材料买卖的行为。
  第六条 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与本中心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品种、生产厂家和品牌、产品规格和型号、交收数量和重量、交易单价及金额、交收日期以及交收地点等。
  第七条 交易商是经本中心批准后获得本中心“现货交易”交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本中心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与本中心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核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指定,协助本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三章 交易商和交易品种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现货交易”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与钢材等金属材料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2、承诺遵守本条款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3、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本中心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中心批准,并按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获得本中心“现货交易”交易商资格。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 通过“现货交易”系统申请上线出售钢材现货;
  2. 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购买钢材现货;
  3. 在本中心网站免费发布供求信息;
  4. 免费浏览本中心网站的新闻资讯;
  5. 免费浏览本中心网站的行情信息 ;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中心各项管理条款和相关规定;
   2、保证向本中心提供的公司资料和现货资源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承担因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中心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交易商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时,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商具有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中心规定、服从本中心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停止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规则及流程

  第十五条 交易商在本中心挂牌出售或申请购买现货资源时须先交付交易保证金至本中心指定银行账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总货额的3%。如交易商有违约行为,则本中心有权没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中心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总货额的6‰。
  第十七条  交易商使用“现货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以下交易流程及异议处理方式:
   1、出售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出售方)通过传真或网络等方式确认现货资源信息以及报价,并向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号划入出售方交易保证金(总货额的3%,以出售方报价计算总货额);
   2、本中心在确认出售方交易保证金到位后,将相应资源信息按出售方的要求在“现货交易”系统中上线或下线,网上报价在出售方报价上增加6‰作为交易手续费用;
   3、购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购买方)通过传真或网络方式向本中心发送“认购意向书”确认购买货号、价格、数量等信息;
   4、本中心收到购买方“认购意向书”后,向出售方发出相应的“成交意向通知”,同时将出售方相应资源从“现货交易”系统下线;
   5、交易中心发出“成交意向通知”后,出售方应在30分钟内回传通知,如在30分钟内没有回传则视为放弃本次交易;交易中心将回传的通知核对无误后,盖章回传给出售方确认本次交易成功。交易中心发出确认的回传后,出售方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点前向本中心提交提单及产品质保书。如果出售方未按时提交提单及产品质保书,则由本中心罚没出售方交易保证金,在扣除3‰交易费用后赔偿给购买方;
   6、本中心收到出售方回传的确认成交的“成交意向通知”后,即刻向购买方发出“付款通知”通知购买方支付货款;购买方应在本中心发出“付款通知”后30分钟内回传“付款通知”并在当天向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号划入购买方交易保证金(总货额的3%,以网上报价计算总货额);如没有及时缴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放弃本次交易。
   7、购买方在本中心发出“付款通知”的第二天中午12点前将剩余货款(总货款的97%,以网上报价计算总货额)划到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如未及时划到货款,则由本中心罚没购买方交易保证金,扣除3‰交易费用后赔偿给出售方;
   8、本中心在第二个工作日12点前收到购买方剩余货款后,向购买方发出“提货单”;购买方收到“提货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货物,如有质量异议应在3日内向本中心提出;
   9、本中心在第二个工作日12点前收到出售方提单及产品质保书后,向出售方支付总货额的83%(以出售方报价计算总货额);如出售方只提交提单而未能提供产品质保书,则本中心有权扣留3%的货款直至出售方提交产品质保书。
   10、出售方在收到以上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出增值税发票。本中心在收到出售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即向出售方支付剩余货款(总货额的17%,以出售方报价计算总货额);如未按时开票,则由本中心罚没出售方交易保证金,扣除3‰交易费用后赔偿给购买方,并保留向出售方追索发票的权利;如出售方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则本中心有权扣留17%的货款直至出售方提交增值税发票。
   11、本中心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向买家开出增值税发票。
  第十八条 交易商与本中心达成交易时,应按以上交易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向本中心结算银行账户及时存入足够的保证金或货款,以确保各项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九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经本中心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交易商对其与本中心达成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与本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交由本中心所在地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是本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中心声誉,破坏本中心财产;
   4、其他违反本条款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交易商在通过本中心“现货交易”系统从事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条款的所有条款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的解释及修订权属于本中心。

附件:
   1、“现货交易”交易商操作基本流程图
   2、认购意向书
   3、成交意向通知
   4、付款通知
   5、违约处罚通知(购买方)
   6、违约处罚通知(出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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